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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A/2022-03697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22-04-14 发布日期: 2022-04-14
发文机关: 牟平区人民政府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烟牟政字〔2022〕6号 统一登记号: MPDR-2022-0010002
关键词: 四上 企业 统计 奖励 有效性: 2027-03-31 有效
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平区“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平区“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烟牟政字〔2022〕6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牟平区“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平区“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充分发挥“四上”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和支撑带动作用,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纳入我区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与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人员。

二、奖励条件

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能够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工作。“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认真负责,统计业务知识扎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联网直报统计数据及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无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三、奖励方式

区统计部门制定《牟平区“四上”企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绩效评价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每个评价周期由企业所在镇街根据评价办法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进行评价打分,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统计部门,再由统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给予评价结果达到合格以上企业的1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1000元的奖励。

按照“免申即享”原则,以上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列支,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于每年4月底前拨付到各镇街,由各镇街发放给各获奖企业统计人员。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要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给企业统计人员,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牵头部门:统计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牟平区“四上”企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绩效评价办法


附件


牟平区“四上”企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绩效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管理,增强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心,提升统计业务水平,从源头夯实基础数据质量,有效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中“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对企业统计人员给予鼓励”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绩效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辖区“四上”企业专(兼)职统计人员,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与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分为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报表工作、统计资料收集工作、加分项及扣分项5部分。

(一)统计基础工作(30分)

1.企业设分管领导1名,负责组织管理本企业统计工作,为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4分)

2.设置统计机构,指定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5分)

3.参加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及有关会议,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4分)

4.变更统计人员应及时到镇街报备。(4分)

5.统计机构具备单独或相对独立办公场所。(4分)

6.配备计算机等数据处理设备,具备网上直报条件。(5分)

7.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含综合统计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归档及保密制度,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4分)

(二)统计报表工作(40分)

1.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数字不错,表间逻辑准确无误, 准确使用编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等项目必须填报完整。(15分)

2.统计报表有关指标必须以单位原始记录、企业内部统计台账、会计报表为依据。(10分)

3.报表及时,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市各项报表查询及修改工作。(15分)

(三)统计资料收集工作(30分)

1.建立健全统计台帐,为准确填报统计定报、年报提供依据。(8分)

2.台帐的记载与原始记录数据一致,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8分)

3.台帐管理要分门别类,定期整理,纸介质台帐要印制封皮,统一装订成册。电子台帐归列到指定文件夹。(7分)

4.原始记录分类完善,包括原材料、能源使用记录,劳动力工资记录,财务记录等。(7分)

(四)加分项

1.及时编报企业统计信息或统计分析,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市、区统计部门各类调查、调研等活动。(8分)

2.积极迎接国家和省、市、区统计部门各类执法检查工作并顺利通过。(10分)

3.单项统计工作获得的表彰荣誉。(6分)

4.单项统计工作经验被推广。如在经验交流会上做典型发言;经验做法有关材料被广泛印发;在该企业召开企业统计工作现场会。(6分)

5.当年达到“四上”标准并主动进行申报企业,提供完整资料通过审核的。(10分)

(五)扣分项

1.检查验收不合格。在国家和省、市、区统计部门各类调查、调研、执法检查中出现较大问题的,取消考核奖励。

2.受到处罚。受到国家和省、市、区统计部门各类处罚的,取消考核奖励。

3.拒报行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或者经多次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政府统计部门的查询,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检查、执法的,取消考核奖励。

4.企业统计人员变动不报备的。(扣10分)

三、组织实施

(一)评价组织

“四上”企业统计人员评价工作由各镇街负责组织。

(二)评价周期

对“四上”企业统计业务工作考核一年一次,以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作为一个评价周期。

(三)评价需提供的资料

各有关单位应准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查检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下列有关资料:(1)工业企业应提供本年度《规模以上工业财务状况》《工业企业成本费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产成品出库明细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发生额及余额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2)房地产企业应提供本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财务状况》以及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相关的项目审批文件、施工进度表、商品房销售合同及销售统计台账、土地出让合同及发票、开发成本明细账及凭证等资料。(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应提供本年度《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与贸易统计有关的财务总账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销售收入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发生额及余额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4)服务业企业应提供本年度《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原始记录、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明细账和科目余额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四、结果运用

对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专(兼)职统计人员认定为合格,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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