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养马岛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牟政字〔2026〕8号
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养马岛景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养马岛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马岛综合管理,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更好保护、利用和开发景区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居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范围,即养马岛岛屿及其周边海域(以下统称“养马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旺季,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根据养马岛人流、车流状况,经分析研判后确定的其他时间。
第四条 养马岛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交通组织、保护利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凡在养马岛居住、旅游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对养马岛景区进行统筹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 烟台市牟平养马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养马岛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景区管理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养马岛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研判分析、调度推动、协商解决养马岛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度假区的派驻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法定职责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旅游旺季加强派驻力量,纳入度假区管委的统一管理。
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交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渔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管办、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养马岛景区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养马岛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建筑、设施、广告标识等),以及从事餐饮、住宿、休闲、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养马岛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相应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度假区管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规划要求,对涉及养马岛的规划建设、经营活动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养马岛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进行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及道路两侧的种植活动;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交通标志及信号灯;
(六)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七)海域的使用、经营;
(八)涉及养马岛建设、经营、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依法参与养马岛建设运营,从事符合本办法和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在养马岛从事建设、经营等活动,应当接受度假区管委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养马岛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破坏景区景观、设施,不得对游客及其他群众的安全造成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周边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与破坏。
第十五条 养马岛宅基地及住宅的出租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景区生态环境,禁止破坏林地、海域、耕地等自然资源的行为,新建项目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 交通组织
第十七条 养马岛景区应在旅游旺季加强交通管理,具体措施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旅游旺季机动车进岛实行总量控制。养马岛内居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商户车辆进岛,应当办理长期进岛通行电子授权;在养马岛景区内宾馆、酒店、民宿、渔家乐住宿就餐的游客车辆,岛内居民亲属车辆以及岛内居民婚丧喜庆所用车辆等进岛,应当办理临时进岛通行电子授权。
第十九条 旅游旺季,除执行公务、消防、救护和工程救险等任务的车辆外,所有进岛车辆应当按照指定路线进入养马岛,并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停车区域停车,不得随意停放。
旅游旺季,非机动车、非岛内生产生活用途及非执行公务的机动车不得进入环岛后路(东起孙家疃村、西至杨家庄村)。
第二十条 通过常态化接驳、建立远端接驳、倡导绿色出行,缓解养马岛岛内及周边交通压力。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景区交通顺畅,出租车(网约车)须服从养马岛景区交通管理,遵守景区管理规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推进智慧养马岛建设及智慧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实现景区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动态管理,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为游客提供更加便捷、智能的旅游体验。
第二十三条 养马岛摊点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规划、设置,禁止随意设置摊点、乱搭乱建、流动经营。
第二十四条 在养马岛景区内从事租赁、餐饮、住宿、销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在规划地点及规划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养马岛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食品安全、价格公示、环境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不得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向游客索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实行旅客实名登记制度,同时应当符合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倡导特色化、品质化发展,鼓励发展高端民宿。
第二十七条 民宿的申报条件、开办程序、经营规范、行业发展、监督检查等要求,按照上级关于民宿发展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从事海上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贝壳、塑料套网等养殖废弃物,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景区治理,对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核查处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格局。
各经营者因经营行为损害游客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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