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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解读】《烟台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量:     来源: 牟平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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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1日,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印发《烟台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烟医保发〔2023〕29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制定出台《烟台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是加强医保医师管理的需要,也是我市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2021年9月,市医保局制定出台《烟台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性文件(编号YTCR-2021-0430003),对全市医保医师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信用处理。三年来,全市各级医保部门不断强化医保医师的信用管理,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共表扬优秀医师140名,惩戒失信医师477人次,有力的推动了全市医疗保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根据司法部门规定,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烟台市医保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3年9月18日过期失效。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为确保全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需制定印发新的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

二、基本情况

《烟台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办法》为我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文件,共分8章30条,分别从信用承诺、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息披露、信用应用、信用修复等方面,对我市医保医师责任义务、信用管理流程、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基本内容

办法规定,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保医师的信用管理工作,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医师档案信息库;各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医保医师的档案管理、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奖惩等信用管理工作。医保医师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做出自律管理、依法履职、诚信服务的公开承诺。医保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各级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归集的医保医师基础信息、违规信息、表彰奖励、评价结果等。医保医师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动态管理,每人每年初始分数为12分,医保医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扣除相应分值;医保医师有表彰奖励的,增加相应分值,办法对医保医师信用评价指标作出详细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医保医师的评价结果,对医保医师作出相应处理,并通报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被暂停医保结算资格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恢复结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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