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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A/2023-01866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23-04-12 发布日期: 2023-04-12
发文机关: 牟平区人民政府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烟牟政字〔2023〕8号 统一登记号: MPDR-2023-0010005
关键词: 民宿管理 有效性: 2025-05-12 有效
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牟政字〔2023〕8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牟平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全域旅游”战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促进民宿业健康持续发展,打响牟平精品民宿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在镇(街)或乡村、景区,通过租赁、承包、合营等方式获得使用权,对房屋进行提升改造,为旅客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的小型旅游接待场所。经营用客房数一般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客房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不含洗手间),每个房间住宿人数不超过3人,额定就餐人数不超过100人。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民宿管理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分类管理规范。

第四条  民宿建设应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生态优先、绿色环保、永续利用、改革创新、示范引导、国家标准、本地特色等原则。民宿发展应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开办程序


第五条  设立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

(四)有合法的房屋来源;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简化民宿开办流程,实行“镇级初审、部门联办、一窗办理”。

(一)民宿经营者向民宿所在地乡镇(街道)递交代办材料;

(二)相关镇(街)收到材料后,征求拟开设民宿所在村(居)意见,并启动初审程序;

(三)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民宿项目证照联办专门窗口,一窗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镇(街)牵头,各有关部门联合对民宿内用电、用气进行安全检查并验收;

(五)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和所在镇(街)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于需要办理并且达到各项消防要求的民宿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公安机关接到民宿相关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对民宿纳入特种行业进行备案管理,协助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上网安全管控系统。

第七条  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业。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八条  民宿经营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上证照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第九条  接受住宿预订的民宿,应当做好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旅客。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第十四条  民宿提供住宿、餐饮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的,其提供的餐饮食品、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民宿经营者应当为旅客个人信息保密。必须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经营场所的接待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关键部位,监控资料必须留存30日以上。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是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民宿产权所有者应监督民宿经营者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旅客住宿安全。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民宿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民宿经营者应遵循防疫有关要求,实名登记入住,如发现疑似问题,立即向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和区疫情指挥部反馈。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为旅客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车辆安全,维护进出秩序。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旅客登记入住后,除下列情形外,未经旅客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二十三条  民宿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行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民宿发展应坚持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凝聚全域旅游发展合力。按照全区旅游业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分层次布局不同层级民宿,形成多层级、全覆盖、便捷化的民宿网。坚持创新发展,不搞一个模式,防止千村一面、千店一面。

第二十五条  坚持顺应自然、绿色环保、原址重建、本土风情的原则,塑造牟平民宿文化,形成具有民俗特色、创新风尚的民宿发展格局。做好单体建筑外形设计,追求建筑艺术,强化对建筑体量、高度、立面、色调等要素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体现文明包容,打造民宿建设的典范。

第二十六条  坚持保护优先,积极营造优质绿色生态环境,合理有序开发。采用先进技术布局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开展民宿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参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对全区民宿实行管理。对评价优秀的民宿,区文旅局优先向上级部门推荐评审。

第二十八条  推进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民宿信息汇总分析、查询预订、线上审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适时公布民宿入住率、实时房费等信息。利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信息服务设施,通过多媒体信息服务设施等信息发布渠道,提供民宿的分布、住宿等咨询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文旅局负责本辖区民宿发展统筹谋划和综合协调,协调民宿的行业安全管理,督促民宿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辖区内民宿开发、运营及规范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镇(街)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公安、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将民宿纳入监督抽查范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对民宿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处置信息及时通报,必要时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函告属地镇(街)。

第三十二条  旅客发现民宿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与民宿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若民宿发生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当年度参与星级民宿评比资格。

第三十三条  民宿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以及违法经营行为,由区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生态环境、住建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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