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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20042183739/2022-04885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2-12-16 发布日期: 2022-12-16
发文机关: 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烟牟国资〔2022〕65号 统一登记号: MPDR-2022-0130002
关键词: 区管企业 财务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有效性: 2025-12-15 有效
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区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区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牟国资〔2022〕65号

 

各区管企业:

《烟台市牟平区区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财政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主动公开)

烟台市牟平区区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烟台市市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烟国资〔202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区管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区管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财务预算管理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财务预算是企业战略实施的工具。区管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手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战略落地实施。

(二)目标引领原则。财务预算引领区管企业预算年度内提质增效工作,对布局结构调整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对高质量发展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三)过程控制原则。财务预算管理应通过日常监控、定期分析把握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并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六条 区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和监督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第七条 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监督负责。分管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区国资局依据本办法对区管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预算工作组织

第九条 区管企业应当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十条 区管企业应设立预算委员会或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负责财务工作的董事或熟悉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董事参加。

第十一条 区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批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政策;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并报董事会等机构审批;

(三)监控、考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等机构报告;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下设财务预算管理机构,由生产经营、投融资、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负责人由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人员担任。在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区管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财务预算方案。区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区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编制的工作制度,明确财务预算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确保财务预算编制依据合理、内容全面、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第十五条 区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六条 区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七条 区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八条 区管企业应根据战略目标、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选择滚动预算、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等方法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资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九条 区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加快资金周转,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区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加强成本费用的预算控制,通过强化定额和对标管理,规范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明确成本费用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增长、开支范围和规模,努力实现降本增效。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一条 区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优化投资结构,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高风险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及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警戒线、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区管企业要强化研发投入预算管理,优先保障科技研发投入,确保刚性增长。

第二十二条 区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控债务风险,加强债务规模和结构管理。通过对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等指标设定合理的预算管控目标等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过快增长;综合分析担保、抵押和债券等影响,结合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警戒线、抵近管控线、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融资预算规模。

第二十三条 区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四条 区管企业按照“上线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编制建议参考以下工作程序:

(一)企业集团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预算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报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管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局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报告分为预报告和正式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管企业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全区经济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自身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初步目标,形成财务预算预报告(含预算总体目标),于本年年终报区国资局。预报告包括预算预报表和简要编报说明。

第二十九条 区管企业于1月底前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正式报告电子文档,2月15日前向区国资局报送正式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正式报告由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其他相关材料组成。

第三十条 区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预算年度内的以下内容:

(一)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影响预算目标的各项因素;

(五)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六)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七)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及分布结构;

(八)区国资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区管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年度预算报表。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范围要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三)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四)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未建立产权关系、实行委托管理的企业,采用汇总方式编制年度预算报表。

第三十二条 区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执行保障监督措施、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四)重大事项说明;

(五)区国资局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区管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区管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区国资局报送。

第三十五条 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区管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八条 区管企业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区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承担重点项目发生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四十条 区管企业应当将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区国资局备案,备案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调整的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区管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以正式文函向区国资局报送。

第四十二条 财务预算调整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十三条 区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十四条 区管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及时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区国资局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十六条 区管企业应积极推动财务预算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企业全部重点业务、连接各级子企业、体现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财务预算信息系统,提升财务预算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战略的分解。

第四十七条 区管企业应加强财务预算信息化系统集成,将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资金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资源配置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 区国资局对财务预算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区国资局对区管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区国资局建立财务预算专家评估工作机制。区国资局成立专家评估工作组,由专家评估工作组对区管企业财务预算进行汇总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后提报区国资局研究。

3月10日前区国资局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并反馈企业。

第五十条 区国资局对上报的财务预算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二)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三)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四)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五)预算编制是否合规;

(六)预算资料是否完整。

第五十一条 经区国资局备案反馈的财务预算具有刚性约束,作为区管企业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进行调整。企业确因市场经营环境、监管政策、不可抗力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和假设产生重要变化,可以调整预算,但需重新备案。

第五十二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调整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区国资局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加强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结合经济运行分析,对行业情况、企业经营环境、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每季度通过财务快报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实际完成与预算目标差异较大、财务风险防控不到位、成本费用增长较快的企业,通过发放提示函等形式要求企业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完成预算目标。

第五十四条 区国资局将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纳入财务决算审核内容,对发现的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区管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区国资局将对有关区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五十六条 区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区国资局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区国资局将给予警示。

第五十七条 区国资局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预算管理主要事项时间节点

序号

时间

内容

主要要求

1

11月15日

自行确定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2

12月底

向区国资局预报告

报表和说明

3

1月底

向区国资局提报正式报告电子版

报表和说明

4

2月15日

向区国资局提报正式报告

报表、说明、董事会决议及其他

5

3月10日

区国资局评估、反馈


6

年中

如需调整及时报告备案

报表、说明、董事会决议及其他

7

年度终了

区国资局对预算和决算情况进行核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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