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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A/2021-06757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_供销
成文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1-11-05
发文机关: 烟台市牟平区烟草专卖局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牟烟专〔2021〕1号 统一登记号: MPDR-2021-0730001
关键词: 烟草 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有效性: 2026-12-31 有效
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牟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牟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牟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牟烟专〔2021〕1号


各科(室、基层服务站):

《牟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局(营销部)支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牟平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5日    

牟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烟台市牟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牟平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含昆嵛区全部和高新区部分区域)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间距数量标准的一般规定

(一)网格的划分按层级分为一级网格和二级网格,一级网格共三个,分别为城区网格、镇区网格和农村网格;二级网格划分参照政府行政区划(社区居委会、自然村)、交通状况、商圈等因素,共划分为116个二级网格,分别从市场供给、客户竞争度、市场供给波动、客户竞争度波动、消费者便利度、市场需求等六个因素测算规划每个二级网格内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见附件2)。

 (二)合理布局模式城区、镇区一级网格采用间距控制模式;所有二级网格均采用数量控制模式。1.间距控制标准城区一级网格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镇区一级网格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80米以上。2.数量控制标准以二级网格内规划的零售点数量上限为基准,实施总量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该网格保持冻结不办证状态,因注销、收回等原因,网格内持证零售户数量低于规划数量时,才可以继续办理。

第八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数量标准的特别规定

(一)相对封闭的居民小区,在遵循二级网格数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600户以下可以设立一个零售点,600户以上每超600户可以增设一个零售点;相对开放的居民小区和连通小区内外的零售点执行一般规定;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内外及周围100米内均无零售点的情况下,可以突破二级网格数量限制,设立一个零售点。

(二)农村区域无零售点的行政村,可以突破二级网格数量限制,设立一个零售点。

(三)工期一年以上、施工人员10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大中专院校、工矿企业、体育馆、汽车站候车室(厅)、大型集贸市场、商场等相对封闭的区域内,在遵循二级网格数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等环节,确保烟草工作人员能够正常开展执法检查、卷烟营销等工作。

(四)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应当设置吸烟区,吸烟区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并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指引标识。

第九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数量标准的例外规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特殊群体、优抚对象,凭有效证明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规定要求的百分之五十;社会特殊群体是指残疾人、军烈属、复转军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申请时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证明,复转军人应持复员证、转业证等证明材料,自复转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规定要求的百分之五十。

(三)因法律法规变更无法在原地址经营的。例如中小学幼儿园附近持证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需要更换经营地址的,不受合理布局间距数量标准限制。

第十条 《烟台市牟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中所列事项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二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幼儿园、中小学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得低于”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百分比四舍五入向上取整)。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起止点为申请人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店面中间线的平面距离;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距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牟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9月10日实施的《牟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牟烟管〔2019〕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烟台市牟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

附件2:二级网格零售点规划数量公示 

附件1 烟台市牟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负面情形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二)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经实地核查,确实能够实现人工核验的无人超市除外)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二)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50米距离内、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100米距离内(以上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三)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四)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五)党政机关内部;

(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七)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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