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档案查阅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全年)8:30—11:30;下午(夏季)2:00—5:30,(冬季)1:30—5:00。查档服务电话:0535-4219352。
第二条 利用者须在本馆服务前台办理查阅登记。查阅开放档案,可利用自助查阅电脑检索开放档案条目;查阅未开放档案,利用者须持立档单位书面同意(加盖公章)的介绍信,经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在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阅利用。
第三条 为保护档案原件,已数字化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原件阅览。确需利用档案资料等原件,利用者须认真清点并在查阅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阅览时严禁勾画、涂写、折压、损毁等破坏行为,阅览完毕后须按原样封装交回,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查阅区,不得随意交换阅览,转借他人。本馆提供档案查阅免费打印。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从本馆摘录、复制的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为确保档案安全,严禁携带箱包、食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阅览区。 利用者应自觉维护阅览秩序,禁止在阅览区内吸烟和喧哗。
第六条 区档案馆已接入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通过登录“在鲁查档 ”档 案 服 务 平 台( 山 东 档 案 查 询 利 用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http://cdpt.dag.shandong.gov.cn/),按照网站指引发起查档申请信息,本馆将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利用服务。
第七条 利用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经劝阻、警告无效的,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利用查阅,责令离馆,并记录在案;对触犯法规者,将依法诉诸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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