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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日期:2026-03-02 来源: 牟平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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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区森林防火进入戒严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从即日起至森林防火期结束。

二、禁火区域:除城区、镇街及村驻地外,其他行政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1.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4.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责任,采取防范措施。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登记检查,各类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六、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救援、应急、林业等部门报告。

电话:110、119、4281196、4212925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