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河南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 身份证号码:371521********1412
负责人:李景俊 身份证号码:372522********14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EKH7CF1F
单位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洵美路16号7号楼2层201-建筑总部大厦693号
经调查,你单位分包的山东华电牟平一期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场区及集电线路施工项目35KV集电架空线路劳务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杨连志等3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34750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拒不改正的行为。2026年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烟牟人社监列告[2026]003号《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6年8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经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依法应当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鹏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景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之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鹏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景俊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期限为2026年8月27日至2029年8月26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可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本机关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姜科长、李科长
联系电话:0535-4316286
单位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506室
邮 编:264100
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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