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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自2023年度至2024年度因连续2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2日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https://scj
gj.yantai.gov.cn/col/col40204/art/2026/art_5b4fa9a9014348bcb8257d88e410affb.html)、牟平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muping.gov.cn/col/col13058/art/2026/art_e24c17fce7484b608951751441eb1ce1.html)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
规定,于2026年9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行政合规建议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51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13号)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5-4660315
联系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附件: 1、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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