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进宏: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徐进宏位于牟平区中梁海志府小区13号楼201室东侧平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烟牟综执责改字〔2026〕第G000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烟牟综执权告字〔2026〕第G00030号。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你应当发出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彦志 联系电话:0535-8941807。
附件:1.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烟牟综执责改字〔2026〕第G00019号(徐进宏)
附件2. 《行政处罚事先权利告知书》文书编号:烟牟综执权告字〔2026〕第G00030号(徐进宏)
烟台市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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