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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6-08-03 来源: 牟平区应急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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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对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危险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0日,牟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高陵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对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员工立即停止作业,在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上岗作业,并要求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同步,执法人员采集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查处理由及结果

通过调查认为,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00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3日,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已不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026年5月11日,该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壹万元。至此,本案办理完毕。

案例评析

动火属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危险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00号第A档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