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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对烟台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6-10-16 来源: 牟平区应急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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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对烟台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危险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上岗作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6日,牟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大窑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员的陪同下,对烟台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执法人员核查,其未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上岗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员工立即停止作业,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上岗作业。执法人员采集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经理和安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命文件复印件、企业员工花名册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查处理由及结果

通过调查认定,烟台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烟台某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9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20000)整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7日,该企业已足额缴纳罚款贰万元。至此,本案办理完毕。

案例评析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高危特种作业,作业过程伴随高温、明火、火花,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灼烫及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烟台某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