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牟财罚〔2026〕2号 | 烟台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在“三级资产比例不达标”问题 | 烟台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91370612690649682N | 烟台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根据2025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底资产合计4529.66万元。公司资产比例不符合三级资产管理规定,2026年3月30日牟平区财政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调整资产结构、达标合规,截至2026年7月3日烟台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完成整改,存在较大流动性与经营风险。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3 号)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结合《山东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六条,裁量阶次为一般情形,处罚标准为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依法对烟台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的罚款。 | 2026年8月4日 | 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