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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行政处罚结果公示(7.24)

日期:2026-07-24 来源: 牟平区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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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处罚机关
1烟牟市监处罚〔2026〕510号牟平区蔚宏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案牟平区蔚宏服装店92370612MA3KAXW5XG经查,当事人购进印有“adidas”标志的裤子1条,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该裤子的合法来源证明。上述裤子购进价格为12元/条,销售价格为15元/条,尚未销售。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留存进货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1、没收侵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1条;
2、罚款15元。
2026/7/12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烟牟市监处罚〔2026〕518号牟平区承惠烟酒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案牟平区承惠烟酒百货商行92370612MA3WNYC57W经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第13878307号商标,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第1207092号商标。本案当事人于2020年以1050元/瓶的进价购进五粮液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7-25;批号:852178131)2瓶,2026年5月12日以980元/瓶的售价售出。上述白酒货值金额1960元。上述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第13878307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因五粮液白酒市场行情下跌,当事人赔钱销售上述五粮液白酒,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960元,无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1960元。2026/7/20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烟牟市监处罚〔2026〕520号牟平区伟云美容美体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牟平区伟云美容美体中心92370612MAC66C0T7F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7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特级玫瑰精油软膜粉”一袋(生产许可:XK-16-1089975,含量:1000g,执行标准:QB/T2872-2007,保质期:三年,卫生许可:(2012)卫妆准字29-KX-3619号,生产批号:2022071501F,限用日期:2025年07月14日),内有小包装106小袋。上述化妆品过期后当事人一直摆放于货柜内直至案发,期间未使用。根据《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上述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已于2017年1月1日废止,因此当事人存在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上述化妆品标签缺少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因涉案产品为商家赠送且免费给顾客使用,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级玫瑰精油软膜粉”一袋(106小袋);
3、罚款6000元。
2026/7/20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