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烟牟自然资罚字〔2026〕1号 | 非法占地搞建设 | 汪某录 | 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于2004年,在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姜村西南建一处养殖房,2019年春天,在姜村西南建一处仓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1.没收建筑物;2.罚款26340元 | 2026.2.4 | 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 |
| 2 | 烟牟自然资罚字〔2026〕2号 | 非法占地搞建设 |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 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于2020年11月,在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官庄一街占耕地、建设用地铺沥青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罚款169640元 | 2026.2.6 | 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 |
| 3 | 烟牟自然资罚字〔2026〕3号 | 高某无证开采天然石英砂(原砂)案
| 高某 | 高某于2025年3月至6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牟平区水道镇韩家夼村南土地整治中,未经批准擅自将项目自产砂石用于区外铺路,构成无证开采天然石英砂(原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1996年、2009年修正的版本)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年11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一)责令停止开采;(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2026年3月17日 | 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 |
| 4 | 烟牟自然资罚字〔2026〕4号 | 王某飞无证开采天然石英砂(原砂)案 | 王某飞 | 王某飞于2026年2月28日开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后沟村东南、辛安河西岸开采天然石英砂(原砂),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一)责令停止开采;(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三)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共计人民币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 | 2026年4月10日 | 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 |
| 5 | 烟牟自然资罚字〔2026〕7号 | 于某云无证开采天然石英砂(海砂)案 | 于某云 | 于某云于2026年3月15日晚9时许至3月16日凌晨3时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里蹦岛西北开采天然石英砂(海砂),并运输至赵某成经营的沙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一)责令停止开采;(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三)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共计人民币拾万壹仟伍佰元整(¥101,500.00)。
| 2026年5月11日 | 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 |
| 6 | 烟牟自然资罚字〔2026〕8号 | 赵某成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天然石英砂(海砂)案
| 赵某成 | 2024年5月22日,赵某成在未核验海砂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从西埠庄村李德宝处收购约180吨天然石英砂(海砂)。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元(无违法所得);(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2026年4月22日 | 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