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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八)

日期:2026-10-10 来源: 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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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郝**烟牟农(动防)罚〔2026〕14号郝**涉嫌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当事人承认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2026/10/08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牟平区晓静养鸡场烟牟农(动检)罚 〔2026〕15号牟平区晓静养鸡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1、没收违法所得3911元;
2、罚款人民币391.1元。
2026/10/09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张**烟牟农(动检)罚〔2026〕17号张**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1、没收违法所得11398元;
2、罚款人民币3989.3元。
2026/10/09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牟平区俊凡家禽养殖场 烟牟农(动检)罚〔2026〕 18号牟平区俊凡家禽养殖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1、没收违法所得7039元;
2、罚款人民币2111.7元。
2026/10/09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牟平区富吉鑫农场 烟牟农(动检)罚〔2026〕 19号牟平区富吉鑫农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1、没收违法所得2358元;2、罚款人民币235.8元。2026/10/09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牟平区文秋养鸡场 烟牟农(动检)罚〔2026〕20号牟平区文秋养鸡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1、没收违法所得303元;2、罚款人民币30.3元。2026/10/09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于**烟牟农(动防)罚〔2026〕21号于**涉嫌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当事人承认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34000元2026/10/08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