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郝** | 烟牟农(动防)罚〔2026〕14号 | 郝**涉嫌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当事人承认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2026/10/08 | 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
| 牟平区晓静养鸡场 | 烟牟农(动检)罚 〔2026〕15号 | 牟平区晓静养鸡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911元; 2、罚款人民币391.1元。 | 2026/10/09 | 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
| 张** | 烟牟农(动检)罚〔2026〕17号 | 张**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1398元; 2、罚款人民币3989.3元。 | 2026/10/09 | 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
| 牟平区俊凡家禽养殖场 | 烟牟农(动检)罚〔2026〕 18号 | 牟平区俊凡家禽养殖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7039元; 2、罚款人民币2111.7元。 | 2026/10/09 | 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
| 牟平区富吉鑫农场 | 烟牟农(动检)罚〔2026〕 19号 | 牟平区富吉鑫农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358元;2、罚款人民币235.8元。 | 2026/10/09 | 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
| 牟平区文秋养鸡场 | 烟牟农(动检)罚〔2026〕20号 | 牟平区文秋养鸡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当事人承认交易的伤、残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03元;2、罚款人民币30.3元。 | 2026/10/09 | 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
| 于** | 烟牟农(动防)罚〔2026〕21号 | 于**涉嫌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 当事人承认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第三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34000元 | 2026/10/08 | 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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