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67号 | 牟平区振华水泥预制件厂使用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 牟平区振华水泥预制件厂 | 92370612MA3F3LDB2C | 202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唐**的叉车作业人员证,现场提供不出有关该人员的聘用材料,当事人称该叉车作业人员证是从唐**处借用的。 经查,唐**不是当事人单位员工,为应付检查,当事人从2026年2月开始借用唐**的叉车作业人员证件。另查,当事人已配备叉车作业操作人员,且当事人未因使用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受过处罚,系初次违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元。 | 2026/8/18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68号 | 唐**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 唐** | / | 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牟平区振华水泥预制件厂提供了唐**的叉车作业人员证,现场提供不出有关唐**的聘用材料,负责人称叉车作业人员证是从唐**处借用的。 经查,当事人不是牟平区振华水泥预制件厂的员工,于2026年2月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出借给牟平区振华水泥预制件厂使用。另查,当事人未因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受过处罚,系初次违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元。 | 2026/8/18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56号 | 牟平区华顺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花生米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牟平区华顺商行 | 92370612MA3EW1T588 |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6日从牟平区晶海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批次五香花生米,共购进80袋,进价4.25元/袋,销售价格是6元/袋,销售给抽检公司一共20袋,其余部分全部销售,没有剩余。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另查,当事人提供出涉案五香花生米供货商牟平区晶海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五香花生米的送货单、采购查验记录表、生产厂家诸城市硕果香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但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涉案产品合格的材料,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罚款2000元。 | 2026/8/14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70号 | 牟平区润吉面馆涉嫌经营不合格油条案 | 牟平区润吉面馆 | 92370612MA94Y9P73E |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3日制作的上述批次油条,共制作3.6kg,于2026年4月13日进行销售,销售给抽检公司一共0.86kg,销售价格是15.7元/kg,其余2.74kg全部零售,零售价格是15.7元/kg,没有剩余。因当事人制作涉案批次油条添加多种配料,且未记录涉案食品制作成本,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56.52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罚款500元。 | 2026/8/18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81号 | 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许** | 92370612MA3DG2A27Y | 经查,上述印有“√”标志的衣服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无法提供“√”品牌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书,故当事人销售上述衣服系商标侵权。当事人购进上述衣服的价格为6元/件,购进1件,销售价格10元/件,尚未销售。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1件; 2、罚款10元。 | 2026/8/21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82号 | 牟平区德菊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案 | 牟平区德菊服装店 | 92370612MA3DHUM76U | 经查,上述印有“√”标志的衣服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无法提供“√”品牌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书,故当事人销售上述衣服系商标侵权。当事人购进上述衣服的价格为6元/件,购进1件,销售价格10元/件,尚未销售。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1件; 2、罚款10元。 | 2026/8/21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72号 | 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案 | 吕** | 92370612MA3KCQ5GXL | 经查,当事人购进印有“Champion”标志的帽子1个,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该帽子的合法来源证明。上述帽子购进价格为4元/个,拟销售价格为5元/个,尚未销售。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留存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犯“Champi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1个; 2、罚款5元。 | 2026/8/21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73号 | 牟平区永发鞋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案 | 牟平区永发鞋行 | 92370612MA3DJN297Q | 经查,当事人购进印有“√”标志的鞋子1双,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该鞋子的合法来源证明。上述鞋子购进价格为3元/双,拟销售价格为5元/双,尚未销售。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留存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1双; 2、罚款5元。 | 2026/8/21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75号 | 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案 | 王** | 92370612MA3DK46294 | 经查,当事人购进印有“XTep”标志的袜子1双,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该袜子的合法来源证明。上述袜子购进价格为1元/双,拟销售价格为2元/双,尚未销售。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留存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犯“XTe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1双; 2、罚款2元。 | 2026/8/21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76号 | 牟平区小吕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案 | 牟平区小吕服装店 | 92370612MA3DK3MM1W | 经查,当事人购进印有“NKTE”标志的帽子1个,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该帽子的合法来源证明。上述帽子购进价格为2元/个,拟销售价格为3元/个,尚未销售。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留存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1个; 2、罚款3元。 | 2026/8/21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1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78号 | 牟平区顺顺鞋帽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案 | 牟平区顺顺鞋帽行 | 92370612MA3DK3GT0J | 经查,当事人购进印有“361°”标志的袜子1双,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该袜子的合法来源证明。上述袜子购进价格为1元/双,拟销售价格为2元/双,尚未销售。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留存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犯“36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1双; 2、罚款2元。 | 2026/8/21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2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74号 | 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案 | 曲** | 92370612MA3KCH2N3N | 经查,当事人购进印有“play boy”标志的袜子1双,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该袜子的合法来源证明。上述袜子购进价格为1元/双,拟销售价格为2元/双,尚未销售。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留存进货单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没收侵犯“play bo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1双; 2、罚款2元。 | 2026/8/21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84号 | 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牟平三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烟台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牟平三店 | 91370612MA3UMA5T60 | 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7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4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产品批号:01240929,生产日期:2024年09月27日,有效期至:2027年08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0485,生产企业名称:浙江亚峰药厂有限公司),该药品是当事人从烟台市万康大药房以个人名义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购进后一直摆放于营业场所货柜上直至案发,期间未销售,购进价格为10元/盒,售价为10元/盒。综上,本案货值金额4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1、没收违法购进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4盒; 2、罚款10000元。 | 2026/8/24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烟牟市监处罚〔2026〕677号 | 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金山港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金山港分店 | 91370612MA3D1G214B | 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2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一盒长青泰牌“胆康片”(产品批号:20241102,生产日期:2024.11.04,有效期至:2027.10,国药准字Z20093118,生产企业名称:安邦制药(哈尔滨)有限公司),“盐酸氨溴索分散片”(产品批号:2524015,生产日期:2025/02/27,有效期至:2028/02/26,国药准字H20100188,生产企业名称:烟台东诚大洋制药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分别是当事人从烟台市牟平区德信堂大药房水道店及烟台市牟平区鑫康大药房以个人名义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上述药品购进后当事人一直摆放于营业场所货架上直至案发,期间未销售,“胆康片”、“盐酸氨溴索分散片”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均为25元/盒。综上,本案货值金额5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1、没收违法购进的“胆康片”1盒、“盐酸氨溴索分散片”1盒; 2、罚款10000元。 | 2026/8/17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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