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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4-03-01 来源: 牟平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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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电缆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一经发现,上门送达隐患告知书,予以劝阻、制止,保存视频、照片等相关材料;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及消防大队报告。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整治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整治期间,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并函告所在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牟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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