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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 高级工程师
问:烟台市牟平区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
答: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规范细化城市停车设施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交通环境,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及管理等活动。
问:烟台市牟平区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定义和适用范围?
答:
所称城市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根据规划单独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供本建筑车辆停放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临时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是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定的供车辆临时或者定时停放的场地。
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应当在坚持《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确定的工作原则基础上,积极推行 依法管理、有偿使用、共享共治的理念,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构建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
问:申报条件和办理流程?
答: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停车设施标志牌和收费公示牌。其中,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当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或者植草砖等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环境整洁;
(二)按照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设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
(三)安装车轮定位器;
(四)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五)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设施的出入口;
(六)按照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七)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八)按照规定设置并标明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九)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等有关手续。公共停车设施相关 建设手续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机构出具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条件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特种设备验收;
(四)经营管理者向属地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由建设单位向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机构召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镇街(管委)等单位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现场勘察的方式研究确定。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
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
(四)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的起点开始的路段,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 20 米以内的路段;
(五)在路面宽度不足 9 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设置停车泊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车或者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
路内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单位、镇街(管委)等相关单位调整或者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设施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五)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问: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
答:区政府领导全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设立停车设
施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和专门机构,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全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镇街(管委)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和服务规范。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镇街(管委)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
和服务工作,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秩序治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企业主体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定期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在政府资金持续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积极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采用特许经营、BOT 等市场化、公司化方式开展停车及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发挥国有平台公司作用,提升全区停车及充电设施的一体化运营和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建设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