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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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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区(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设臵供应商资格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采用电子标采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

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三、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明确乡镇一级政府采购项目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乡镇一级政府采购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进行管理,乡镇一级政府采购项目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落实政府采购相关优惠政策。

五、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中要积极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请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要求, 督促各预算单位加快落实。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和审查管理,在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需求调查时,充分了解相关领域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和市场供给等情况,科学预估中小企业可承担份额及价格评审优惠。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支持措施,要纳入采购需求重点审查范围。

(三)各预算单位在合同录入时,应当完整准确填报供应商信息,准确区分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确保采购数据统计准确无误。各部门、单位要将年度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中公开。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要作出解释说明。

(四)各区(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加大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烟台市财政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烟台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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