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indexcode}
成文日期:{builddate}
发布机构:{usergroup}
组配分类:{infotype}
| 索引号: | 11370612004271975D/2022-02278 | 成文日期: | 2022-07-28 |
| 发布机构: | 牟平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监督处罚 |
| 【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规定 | ||||
|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规定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 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12—(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 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 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