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706120042716925/2018-11468
成文日期:2018-10-25
发布机构:牟平区人社局
组配分类:社保基金运行
索引号: | 113706120042716925/2018-11468 | 成文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机构: | 牟平区人社局 | 组配分类: | 社保基金运行 |
【政策解读】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样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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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具体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仅为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且限刷社保卡医疗个人账户金的零售药店本部,不包括外包、挂靠、下属、连锁等其他分支机构。 第三条 乙方应执行甲方制定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过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不定期检查乙方关于持社保卡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情况,有权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完善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匹配的硬件和软件管理系统。由专(兼)职人员(人员变更需要上报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定期维护信息系统,完善应用程序,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乙方应确保药品质量,并实行微机化管理,定期盘点药品,建立药品盘点台账,确保实际库存量与账面库存量相一致。 第八条 乙方必须使用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门诊发票。不得使用定额发票、手写发票和过期发票。发票明细与收费项目、服务项目相一致。保存期限至少10年,以备甲方检查。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根据财务收支情况,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其中,涉及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会计凭证,应单独做账。会计账簿、凭证保存期限至少10年,以备甲方检查。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使用社保卡消费医疗个人账户金时,乙方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参保人员或违规使用医疗个人账户金。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公章、发票专用章、工作人员签字留样等信息进行备案。如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变更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有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以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制; (四)调制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刷社保卡和现金购药价格不统一; (七)以任何方式用社保卡提出现金; (八)非定点药店代刷社保卡; (九)刷社保卡销售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乙方违反协议相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期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退还PSAM卡。 第十三条 乙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遇有违约情况发生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应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等发生变化时,自变更之日起,双方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如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医保经办机构): 乙方(零售药店): (盖 章)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 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