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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诉


  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 , 可以提出投诉:

  一、环境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生产和经营或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列入限期治理计划,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五)责令停业、关闭的“十五土小”死灰复燃的;

  (六)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七)在禁燃区违反规定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八)在居民区或者邻近居民区的场所从事经营性喷漆或者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

  (九)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十)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含有其他有毒物质气体的;

  (十一)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十二)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十三)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十四)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十五)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说明:根据烟牟政发 [2002]43号文(关于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列行政处罚权已移交给城管部门

  ( 1)在人口集中区域内非指定地点焚烧沥青、油毡、秸秆、垃圾、落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

  ( 2)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3)在城区范围内,未经批准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

  二、 行风问题

  1. "窗口"服务态度生、冷、硬、顶、推;
  2. 工作中发泄私愤、故意刁难 ,情节恶劣;
  3. 私自接受客户宴请或者礼品 ,让客户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5. 其他有损行风的行为。

  三、 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

  1. 乱收费、乱罚款;
  2. 以权、以岗谋私 ,吃、拿、卡、要;
  3. 执法、管理不文明现象;
  4. 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5. 管理、执法人员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6. 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