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水镇位于胶东半岛北部,牟平区南部,地处牟平、栖霞、海阳、福山、乳山五市区交汇处,交通运输发达,北距烟台40公里,西距桃村火车站10公里,距烟青一级汽车专用路2公里,距莱山机场25公里
外商在观水镇投资可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
外商在观水镇投资可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在观水镇投资可享受的地方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外商在观水镇投资可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2)对举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收支平衡有余的生产性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先进技术企业(指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加出口创汇或代替进口的生产性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7)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产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9)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元气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0)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新建生产性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前二年按地方入库额的20%奖励,所得税在"两免三减半"期内,在享受"后三年减半"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入库额的20%奖励。 (12)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或技术改造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以增资扩股或技术改造当年和上年应缴所得税的年平均数为基数,投产后三年内所得税新增部分奖励50%。 (13)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除了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再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
其它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环保、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我区同类企业同等待遇,收费实行同等标准。 (2)在保险、律师、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区同类企业一律实行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 (3)在我区投资的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凭居留证、就业证等有效证件,在住宿、购置物业、就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飞机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等方面,一律与我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按统一标准收取费用。 内资企业在观水镇投资可享受的地方优惠政策 (1)省级及其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执行国家规定政策的基础上,自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企业。 (2)一般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后企业所得税三年内给予50%奖励,以第三年应缴所得税为基数,第四、第五年按照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内资企业增资扩股或技术改造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增资扩股或技术改造当年和上年应缴所得税的年平均数为基数,投产后三年内所得税新增部分奖励50%。 (4)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除了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再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
房地产项目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一)取得土地使用的方式 1.一般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2.对从事水利和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开发的,经区政府批准,其用地可按直接划拔的方式供应。 3.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赁方式供应。 4.与镇、村集体企业合作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土地先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可由国家向企业出让,作价入股或租赁提供。 (二)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用地,租赁期不超过30年。 (三)政策优惠 1.对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用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优惠;其用地采取划拔方式的,可免缴五年的土地使用费。 2.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予以减缓。 3.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4.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和荒山、荒地等开发经营的,其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可以予以适当优惠。 5.对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药卫生及社会公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减收,土地租金可以免缴五年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