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行政裁决依据 | 行政裁决内容 | 作出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裁决日期 |
1 | 鲁烟牟知法裁字〔2024〕1号
| “酒贴”(专利号:ZL202030434424.5)专利侵权纠纷
| 烟台恒邦酒业有限公司 | 牟平区老李烧烤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且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2、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12日 |
2 | 鲁烟牟知法裁字〔2024〕2号
| “酒贴”(专利号:ZL202030434424.5)专利侵权纠纷
| 烟台恒邦酒业有限公司 | 牟平区晟峰商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且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2、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12日 |
3 | 鲁烟牟知法裁字〔2024〕3号
| “酒贴”(专利号:ZL202030434424.5)专利侵权纠纷
| 烟台恒邦酒业有限公司 | 牟平区鑫老张超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且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2、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12日 |
救济渠道: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