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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民宿开办条件的回应
发布日期: 2024- 03- 22 11: 13 访问次数: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和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的规定,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办理完营业执照还应该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根据《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民宿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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