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规范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
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有效支撑和服务全市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围绕全市产业发展需求,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能够长期为中小微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提供研究开发、中试实验、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共享等各类科技服务。
第三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和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平台建设规划,明确重点建设领域、规划布局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平台立项工作,提出平台扶持资金预算建议,对平台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等。市财政局负责平台扶持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四条平台的依托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营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平台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平台建设运营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平台绩效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按照需求牵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组建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平台依托单位在烟台市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备对外提供研究开发、中试实验、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共享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其中提供研究开发、中试实验、检验检测类的平台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的专用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上年度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年服务创新主体的数量达到100家以上。
(四)平台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创新主体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市科技局按年度开展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平台认定通知,明确申请认定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受理和审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评议和考察。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评分,形成评议结果;根据评议结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议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当年拟通过认定的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五)批准建设。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下达批复文件。
(六)签订任务书。平台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平台建设任务书,明确总体建设目标、年度建设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验收标准等。
第八条申请平台认定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现有工作基础、体制机制、运营模式、资金筹措、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目标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场地、人员及仪器设备等。
(三)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单位章程和运行制度等。
(四)运营情况材料,主要包括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近两年来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平台应遵循“整合、共享、服务、创新”要求,面向中小微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提供优质优惠公共技术服务,制定科学、规范、公平的服务标准和流程,建设有利于平台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良性运行的目标。
第十条平台应及时主动将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纳入省、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平台设备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按照分步实施、分期建设的原则,平台建设期一般为2-3年。
第十二条平台建设期满或完成建设任务书规定任务后,平台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平台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颁发相应铭牌;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平台资格。
第十三条对通过验收的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一次综合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平台,给予一定运营补助;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平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平台存在下列情况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暂缓拨款、停止拨款、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
(一)平台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平台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二)平台依托单位管理不善,平台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一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对平台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四)依托单位主导业务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平台正常服务功能的。
(五)平台运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平台依托单位要加强经费、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和国家财务制度,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对新认定的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分期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建设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认定前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平台,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上述政策。
第十七条对上一年度运行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市级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技术服务收入的20%(剔除平台关联方收入部分)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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