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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4-01-19 来源: 牟平区科技局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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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为培育和壮大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烟办发电〔2021〕116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烟台市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二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全市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服务机构培育、备案、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省驻烟单位作为主管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在本市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或分支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以备案形式申请纳入市级服务机构范围。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市级服务机构备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市内注册,且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促成3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征信良好。

第五条 申请市级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包括:

(一)市级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

(三)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复印件、技术合同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四)中介服务合同(证明)、中介服务收入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六条  申请备案市级服务机构,应向主管单位提报申请备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各主管单位应按规定严格审查申请备案材料,推荐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拟备案服务机构意见,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备案公告,纳入市级服务机构范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鼓励服务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服务机构名称、主营业务范围、备案条件等重要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登记变更后两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备。经主管单位核实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于备案文件下达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绩效目标,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服务机构经营状况、服务效果等内容,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市级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备案或撤销备案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且两年内不得进行市级服务机构备案。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号)给予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号)一致。


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烟办发电〔2021〕116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号)《烟台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21〕6 号),促进我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技术合同补助、省级以上科技奖励配套。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本细则所称科技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补助资金均采取后补助(奖励)支持方式实施,从“烟台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补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五条  支持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烟台转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其中,“技术合同成交额”以自然年度内银行到账额为准;“重大科技成果”指技术合同成交额5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是指按照上一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六条  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并在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合同技术输出方,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每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省科技奖励并在烟台市境内转化的成果进行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二及以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奖金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  第五条、第六条如涉及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未奖励部分给予奖励,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奖励一次。

第三章  补助(奖励)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年度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向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省驻烟单位等主管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须提报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

1.补助资金申请书;

2.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文件。

(二)申请服务机构奖励

1.奖励资金申请书;

2.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复印件、技术合同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

3.中介服务合同(证明)、中介服务收入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三)申请技术合同补助

1.补助资金申请书;

2.上年度在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复印件、技术合同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减免税申报证明等。

(四)申请科技奖励配套

1.配套资金申请书;

2.上年度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证书、获奖项目产业化证明等。

第十一条  各主管单位应切实落实审核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确保符合规定,按照要求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拟补助意见,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达补助文件,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服务机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相关的条件建设、业务培训、技术对接等支出。技术合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合同输出方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支出。国家、省科技奖励配套奖励资金的使用与分配原则上与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一致,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科研团队。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年度绩效自评,获得资金补助的单位应于资金下达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绩效目标,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禁止弄虚作假。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按照《烟台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21〕6 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烟台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区市、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