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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20042717488/2023-03070 主题分类: 工业_交通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8-15 发布日期: 2023-08-15
发文机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烟牟政办发〔2023〕7号 统一登记号: MPDR-2023-0020004
关键词: 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有效性: 2026-06-30 有效
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烟牟政办发〔2023〕7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管理,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鲁发改能源〔2022〕459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持续优化车桩比例,不断提升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智能化管理水平,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争取到2025年底,全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5000个(枪)。

二、基本原则

(一)车桩相随,适度超前。加强规划引领,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整合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发展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适度超前发展,适应快速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公用为主,自用为辅。根据不同场景、不同类别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坚持集约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充电设施发展,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发展。

(三)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充电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充电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改善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

(四)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充电市场发展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充电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充电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共停车场与快速充电站一体化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联合验收不予批准,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加快既有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占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中,2023年底前应建成任务量的50%。(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规管办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二)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明确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新建居民小区(含目前未完成正式电送电的居民小区)应按照100%将停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包括预留电力容量),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将消防设施施工到位,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在实施住宅用地供应时,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 入建设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要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供电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业务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2.规范既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改扩建的既有居民区,应在15分钟便民生活圈范围内,因地制宜增设不少于10个公共充电桩(枪)。既有居民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相关程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若安装充电设施对小区消防安全、电力安全、人防工程使用效能或主体结构产生影响,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物业企业等可申请由电力、公安、住建、发改(国动)等部门现场勘验,对不符合安装条件的由以上有关部门出具意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不予办理。无以上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妨害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负责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国动办)、公安分局、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三)推进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统筹考虑单位公用和职工自用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的方式主动推进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在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前,拥有停车场的商场、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应结合场地条件和安全要求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完成配建充电设施,其中,2023年底前应完成任务量的50%。(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财政局、商务局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四)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通勤(含校车)、出租(含网约车)、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专用充电设施车桩(枪)比要达到3:1以上。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到2023年底前,公共服务领域运营单位停车场充电设施覆盖率应不低于50%。(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教体局、邮政管理局、公安分局、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五)促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区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5年底前,全区3A级以上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中,2023年底应完成任务量不低于50%。。(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六)加强高速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加快推进各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置充电车位,并根据车流量适度提升。新建直流充电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双枪功率不低于120千瓦。2023年底前,全区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应实现全覆盖。(区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具体落实)

(七)探索加油加气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加油加气站,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等技术要求,在具备场地及安全条件的辅助服务区内合理增设公共快充桩,充电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双枪功率不低于120千瓦。(区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八)积极推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模式。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优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采用特许经营、BOT等模式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波谷用电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九)实现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智慧化。坚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公益属性,依托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烟台市智慧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将所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级汇聚并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形成全区“一张网”的备案、建设、运营、管理格局。推进桩网互动技术创新,畅通车桩端应用APP与市级平台数据联连,实现车辆自动寻桩、信息智能提示、多渠道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大数据中心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充电设施购置贷款利息补贴。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依据烟台市智慧城市“一张网”数据,市级给予2023年新建成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购置费用奖励补贴,其中公共交流充电桩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元/千瓦奖励补贴,公共直流充电桩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高于65元/千瓦奖励补贴,区级按照市级奖励补贴标准1:1配套。全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电动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二)简化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商业区、单位或其他已建成公共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但在开工建设前,应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由其对是否符合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进行审查(个人停车位除外),并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及施工安装;设施完成建设施工并在接电确认后,应由产权人或产权单位通过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备案管理。新建设、改造的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应在办理停车场建设改造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时进行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核查并进行用电报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产权单位通过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予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竣工验收后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区自然资源局、规管办、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三)加强电网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为公共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配套至规划用地红线。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批复的城乡电网专项规划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考虑,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发改部门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区供电公司、自然资源局、规管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四)降低用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

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落实电动汽车充电桩电价优惠政策。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区发展改革局、供电公司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五)规范设施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设备,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装交流慢充桩的,业主应加强安全管理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充电设施清查治理制度,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大对“僵尸桩”整治考核力度。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损毁充电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区供电公司、公安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停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及时出台扶持政策,研究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考核,推动专项规划、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加强跟踪评估、工作调度,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请区委区政府通报督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工作职能、落实责任分工,强化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区停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明确主体责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统筹推进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专项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区停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三)强化督导调度。区停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调度督导,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月调度制度,每季度通报目标完成情况。各单位要对照任务目标,着力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四)抓好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进程和专业常识加大宣传,切实提高市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并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镇街、管委具体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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