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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2004323149K/2022-04258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2-05-31 发布日期: 2022-05-31
发文机关: 牟平区人民政府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烟牟政发〔2022〕11号 统一登记号:
公文种类: 通知 关键词: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牟政发〔2022〕11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牟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牟平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预防第一、预防和救助相结合,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应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当突发事件超出区委、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响应支援。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

牟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2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或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牟平区政府制定。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相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或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指挥机构、专家队伍、救援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级领导机制

区委、区政府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区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建立前后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已设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  区级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3.3.1  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区融媒体中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和宗教事件。

区委网信办: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区发展和改革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粮食供给事故、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价格异常波动事件。

区教育和体育局:校园安全事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区公安分局: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区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区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灾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事故。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镇燃气事故、城市市政桥梁隧道设施运行维护事故、城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城市内涝灾害。

区交通运输局:公路、港口突发事故。

区水务局:水旱灾害(防治)、水利基础设施事故、城市供水事故、农村供水工程安全事故。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故。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海洋灾害事件。

区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事件、境外劳务事件。

区文化和旅游局:旅游安全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涉氨制冷事故。

区外事办公室:涉外突发事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疫苗质量)。

区人防办:人防工程事件。

区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牟平海事处:海上搜救事件、海上溢油事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

3.3.2  常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负责新闻宣传、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秩序维护、应急经费、环境监测、交通运输、生活必需品供给、灾害救助等保障工作。

3.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市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区与相邻县市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相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  区组织指挥机制

3.5.1  区组织指挥机制

区政府是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5.2  区专项指挥机制

区委、区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制,根据本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指挥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3.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与后方指挥机构保持信息畅通,现场指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指导相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救助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专家库

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抽调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区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相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  运行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4.1  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救助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区委、区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相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抄送同级应急部门。

(2)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及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重点核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城市快速交通、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地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  预警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省级牵头部门分类制定,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相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委、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党委、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5)采取的预警措施。预警区域内的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相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预警发布后,其他相关区域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6)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1)区委、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上报省委、省政府。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相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整合有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同时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街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市、国家、省统一安排,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4.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委、区政府对牟平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区域合作。区委、区政府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区委、区政府同时应加强与毗邻县级市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城市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4.4.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党委、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查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党委、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相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党委、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其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构)的要求,由上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恢复与重建

4.5.1  善后处置

(1)受突发事件影响事发地镇(街)的党委、政府应当根据辖内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受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必要时申请烟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支持。

4.5.2  社会救助

区、镇(街)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5.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起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配合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4.5.4  恢复重建

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区域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受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委、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区委、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区域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需要国家援助的,由省政府向国家相关方面提出申请。区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域经济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  应急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专项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资、医疗卫生、基本生活、交通运输、供电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政府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人防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区域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2  财力保障

(1)区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财政部门要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确保应急需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区域,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下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区政府批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救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  物资保障

(1)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并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储备,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和引导居民社区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在紧急情况下,相关政府及部门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5.4  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事发地党委、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镇(街道)的申请,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5.8  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各通信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应急、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5.10  公共设施保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暖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供暖的基本要求。

5.11  科技支撑

(1)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镇(街道)应急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12  法制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对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指导、监督相关责任部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法治宣传。

5.13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服务

区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绿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区、镇(街道)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区政府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市应急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区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相关单位备案:

(1)区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烟台市政府备案,抄送烟台市应急部门。

(2)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抄送烟台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送区应急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制订,经部门相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区政府和烟台市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部门。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关部门备案。

(5)中央驻牟平区企业二级公司(单位)及省属企业总体应急预案报省级应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总部备案,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总部;其他所有制企业应急预案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报区应急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局。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相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区、镇(街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附则

本预案涉及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根据需要组织预案评估,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牟平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及编制单位


附件

牟平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及编制单位

序号

预案名称

编制单位

备注

一、自然灾害类预案(9部)

1

牟平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2

牟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3

牟平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4

牟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5

牟平区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6

牟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

牟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


8

牟平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9

牟平区海洋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二、事故灾难类预案(19部)

1

牟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2

牟平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3

牟平区冶金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4

牟平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

牟平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人防办


6

牟平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牟平海事处


7

牟平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


8

牟平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牟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牟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分局


11

牟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2

牟平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区发展和改革局


13

牟平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

牟平区城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5

牟平区城区集中供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

牟平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17

牟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区消防救援大队


18

牟平区邮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邮政公司


19

牟平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5部)

1

牟平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2

牟平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

牟平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牟平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牟平区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四、社会安全类预案(10部)

1

牟平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网信办


2

牟平区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


3

牟平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4

牟平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牟平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6

牟平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7

牟平区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8

牟平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外办


9

牟平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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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区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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