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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烟工信〔2022〕11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工信领域符合免申即享范围的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17:40 信息来源:牟平区工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烟办发电〔2021〕117 号)、《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烟政字〔2019〕25 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激发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烟政 发〔2021〕12 号)和《关于印发〈烟台市首批市级“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4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全市工业企业加快实施 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针对经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 符合《烟台市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具备相应拨付条件,可以通过“免申即享”政策 实施管理的烟台市工信领域的市级财政支持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项目和标准。

  (一)创新平台建设

    1. 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 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二)工业设计产业

    1.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 “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企业项目。对获得“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奖、银奖和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3. 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项目。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作品,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4. 工业设计示范园项目。对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企业做强做优

    1. 优质企业榜单项目。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3. 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4. 单项冠军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产品,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5. 瞪羚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6.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7.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四)品牌建设

    1. 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 质量标杆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企 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五)支持智能升级

    1.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2. 服务型制造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六)工业互联网发展

    1.“两化”融合贯标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试点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七)绿色工厂

    1.绿色(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绿色(循环)经济示范的园区、企业、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或单位,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或单位,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领取专项资金必备条件:

(一)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已经依规公开发 布,且公布项目主体必须与资金申领主体一致,如存在不一致 的情况,企业项目主体应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个人项目主 体应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姓名变更手续。

(二)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 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三)符合《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 实施意见》(烟财资环〔2020〕2 号)《烟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烟财预〔2017〕26 号)等文件规定。

(四)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拨付相关资金。

(一)因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原因被审批部门取消资格;

(二)项目未经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或备案;

(三)近 2 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四)近 2 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当年已享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或市其他专项资 金对同一申报项目进行过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资金支持。

    第六条 资金兑现流程。根据当年市人大预算批复情况和市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分解具体工作任务,由市工信部门结合相应认定文件,对企业(单位、个人)进行审核确认、公示等程序。项目确定后,市工信部门下发资金申领通知,区(市)工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填报资金申领确认表及承诺函,汇总上报市工信部门,市工信部门按程序拨付 政策资金。

    第七条 因相关项目评审标准变更,导致评选门槛降低、范围扩大,财政资金保障能力变更,对应奖励金额将进行适当 调整,具体金额以当年申领通知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 2022年 1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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