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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策】鲁财工〔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0 16:20 信息来源:牟平区工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和《山东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全省工业企 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财政支持资金,通过中央财政 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应用新一代信 息技术改造建设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实施基于工业互 联网改造等项目。对项目建设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 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应为10万元 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 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 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5%给予 最高2000万元财政支持。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项目限定为1个,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综合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费用补助等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支持。条件合适的,优 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投资数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实施的相关技术改造项 目或企业实施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将适度提高扶持标准, 最高可上浮20%.

      第六条      高水平技术改造财政支持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项目 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开展 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 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建立高水平技术 改造财政支持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 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 性。

     第八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 财政支持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 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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