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70612MB2857948P/2022-05249
成文日期:2022-12-02
发布机构:牟平区医保局
组配分类: 社保政策
索引号: | 11370612MB2857948P/2022-05249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发布机构: | 牟平区医保局 | 组配分类: | 社保政策 |
【医保政策】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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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保障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职职工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不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为: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55%,退休人员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800元提高至2300元,提高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大额救助金)予以支付。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