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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A/2022-05178 主题分类: 土地
成文日期: 2022-11-28 发布日期: 2022-11-28
发文机关: 牟平区人民政府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烟牟政字〔2022〕28号 统一登记号: MPDR-2022-0010005
关键词: 加强 农村宅基地 建房 审批管理工作 意见 有效性: 2023-11-27 有效
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烟牟政字〔2022〕28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村民(指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下同)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鲁建村字〔2017〕45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10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鲁农经字〔2021〕11号)等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工作思路

依法建立健全“区主导、镇街主责、村主体”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逐步完善构建由镇街组织实施村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和行政处罚(或强制)的管理机制,落实镇街域范围内的镇街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区级及镇街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通过落实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全面实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厘清部门、镇街和村级职责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和管理事关我区农民居住权益,各镇街、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会同规管办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负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拟定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应用等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区规管办负责发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局开展镇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管办、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审批及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及争议调处等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负责镇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相关信访及政务服务热线等案件;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做好有关资料统计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将审批情况定期报有关部门备案;负责指导监督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负责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包含有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申请核实、资格认定、民主决策;参与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住房建设的审查、放验线、竣工验收、宅基地退出处置等工作,协助镇街进行相关监督管理,设立村级宅基地和建房协管员。村级组织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向镇街报告。

三、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全区原则上每年单列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超过国家标准或闲置、空置宅基地数量超过总数5%的村庄,不再安排新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

各镇街每年6月底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提报下一年度本辖区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明确提出村民新建住宅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积(明确到村和户、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四至确定2000坐标系地块矢量数据及地类性质)。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查确定地类面积后,对符合相关报批要求的,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自然资源局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根据自然资源部批复情况,开展以需求调查为依据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鼓励村级组织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废旧宅基地腾退等保障村民住宅用地。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村级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建房分户的;

2.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5.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及建房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新建及整体改造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宅基地内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80%,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住房建筑面积的50%。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和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不再划定、审批宅基地,按照相关规划并结合旧村改造统一建设住宅楼、住宅小区或农村新型社区。在上述区域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审批新建、翻建、改扩建住宅,其中危房改造应原址原面积翻建,超出宅基地及建筑面积标准的,应按前两款规定执行。

新建及整体改造村庄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户均宅基地、容积率和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建设面积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农村村民不得超过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程序

1.农户申请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面填写并报送下列材料:①《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②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③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④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村级初审

2.1 讨论审查。村级组织收到农户宅基地申请后,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完成对申请农户的宅基地和住宅现状等的审查。重点审查农户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为村级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土地来源是否合法、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留存会议记录、决议影像等资料。村级组织初步审查合格后,应在5日内提交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经镇街联审联办办公室现场勘查、条件初审后方可提交讨论)。

办理农转用的宅基地,还需经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宅基分配使用方案后,按程序履行报名、审核、抓阄、公示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建房户和位置。

2.2 公开公示。未通过村级组织初步审查或成员(代表) 会议表决的,村级组织应在5日内给予申请农户书面说明。通过审查的,要及时在村级组织范围内张榜公示宅基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留存公示影像等资料。

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级组织提出,村级组织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组织调查,情况复杂的应呈报所在镇街,由镇街组织指导调查,调查时间为7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算,调查结果应通报异议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用地方案,对修改后的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党组织负责人和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村级组织公章。

2.3 上报镇街。公示期结束5日内,村级将初审材料连同申请农户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街。

(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向镇街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农村住宅的土地证明文件(属于原址翻建、改扩建的情况须提供);5.申请农户与村级组织签订的申请用地协议(对已有宅基地拟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级组织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6.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开公示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7.住宅设计图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住宅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土建施工图(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提供日照分析报告);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严格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

(一)明确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

1.镇街审批

1.1 机构联审。镇街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镇街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区自然资源部门派驻镇街机构(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所)、镇街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等部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联合审查,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和公示、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用途管制等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议,并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环保、通信、燃气等部门和单位的,镇街应同步征求意见。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申请原址翻建和改扩建的,还应审查是否取得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1.2 签署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审核认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符合条件及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确认合格之日起,在5日内予以批准。审批表至少留存两份,由镇街、村级组织各存档一份。镇街按程序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集中报送规管办,规管办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街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加盖骑缝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未建设需要续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放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条件的,镇街应当在3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1.3上报备案。各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个月的宅基地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2.施工放样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开工前向镇街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镇街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及时向镇街申请竣工验收。镇街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镇街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进行实地验收,查验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合格的,及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有条件的一并进行土地和房屋测绘。

农村村民建房验收后,镇街建房联审联办办公室应当建立分户档案并做好统计归档留存,分户档案材料包括:①村级组织提报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报材料;②建房的村民与施工单位或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专业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③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④村民建房公示影像资料及村级组织公示情况说明;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审批表;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⑨“四到场”影像及相关材料;⑩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4.确权颁证

房屋建成通过验收,农户可以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5.新增宅基地(建设用地)未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标准的;

7.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规范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新审批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在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由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城镇分批次用地规定,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区政府同意,经区政府审批后,镇街再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农用地转用10日内,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批复,逐级报备到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监管系统。

六、强化审批服务和建房管理

(一)优化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服务

各镇街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制度要求,成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办公室,由镇街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国土资源所和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组成,有关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镇街规划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联审联办办公室日常工作。联审联办办公室主要负责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条件审查、规划审核、程序监督指导、批后监管和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筛查取证等事项,并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对接。联审联办办公室要在镇街党群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受理窗口,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镇街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实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联审联办办公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各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镇街、村两级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和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镇街规划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镇街和村庄(社区)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年度村民建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提报;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宅基地合理布局、风貌管控要求;负责按程序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并集中报送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工作,组织各部门做好宅基地建设开工前放线、建设中工程管理和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提出审批审查意见;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镇街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负责年度村民申报建设住宅需求,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确定地类面积后对符合报批要求的通报规划建设管理中心,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共同参与条件审核、现场勘查、放线及验收工作,提出审批审查意见。

镇街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并在审批过程中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级民主决策相关手续资料、公开公示是否完备齐全等工作,提出审批审查意见。

(二)积极公开宅基地和建房审批信息

各镇街、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管办、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将应公开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和管理、行政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发布。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内容,相关部门和各镇街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

根据《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镇街应加强对宅基地批前批后建房过程的监管,严格落实宅基地批前勘查、开工查验、建设巡查和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引导农户与合法持证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有资质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加强农房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队伍管理。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本意见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本意见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农户建房开工前,镇街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并将影像资料留存,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农户建房施工中,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过程现场监督检查和影像资料留存,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工建设。发现不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改正。

农户建房竣工后,镇街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将影像资料存档,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时限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村级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严格宅基地和建房执法监察

各镇街要积极调配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等专业人员力量,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动态巡查。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杜绝农村村民建房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发生。

对在农用地上涉及的违法建房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依法查处。对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涉及的违法建房行为,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置:在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政府属地范围内违法建设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依法查处,街道办事处属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本辖区各相关领域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负责派驻执法机构的考核督办,经执法机关作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等决定后,予以依法处置;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在农村宅基地上涉及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查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上级在土地卫片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线索,按上述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镇街进行查处。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电视会议之前发生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等存量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村级组织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宅基地和建房协管员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村级组织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和村会计兼任宅基地和建房协管员,构建网格化管理模式,负责开展宅基地和建房工作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管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按照各自分工领域,及时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应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七、落实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区级由区委农办牵头,成立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管办、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全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统筹抓好宅基地管理改革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由区委农办承担,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区协调小组成员。各镇街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由镇街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由镇街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办公室承担。

(二)强化考核奖惩。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街乡村振兴工作年度考核。各镇街将其纳入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要以结果为导向,严格考核标准,完善考核体系,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镇街,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问责。各镇街对当年新增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三)打造专业队伍。统筹建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服务体系,打造过硬专业人才队伍。区级各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调配充足专业人员力量,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稳妥、有序、及时开展。区级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找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强对镇街基层人员的指导培训,确保基层业务人员人人能懂、个个能干,真正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八、其他相关工作意见

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管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参考模板)

8.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9.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流程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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