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烟牟农〔2022〕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农业厅《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农业局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认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场)是指经区农业部门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区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区级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主体规范
完成工商登记一年以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不良记录。
2.场所齐备
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租期或承包期在4年以上(含4年)。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
3.设施配套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
4.从业人员素质较高
主要经营者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5.生产组织标准化
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合格率100%。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现原产地可追溯。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
6.生产过程机械化
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7.主要产品品牌化
提倡主要产品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所销售产品实行品牌化经营,鼓励拥有注册商标。
8.产品销售订单化
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生产与销售订单化。鼓励开展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网络营销。
9.生产规模化
从事大田种植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宜50亩以上,果树、茶叶、观光园、采摘园面积宜30亩以上,从事设施种植的,连片面积宜20亩以上。
10.经济效益好
亩均产量高于全区平均产量10%以上,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5%以上。
11.带动能力强
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12.生态效益好
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区级示范场每年申报一次,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各镇街依据本办法要求,对辖区内的家庭农场进行宣传发动,对拟申报的进行考察,择优推荐,并指导家庭农场进行申报。
2.镇街对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审核后,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七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镇街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并确定区级示范场名单。
第八条 区级示范场确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区级示范场认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区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监测,做到进出有序、良性发展。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等,取消其区级示范场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二条 区级示范场每年应主动向镇街报告生产经营等情况。
第十三条 监测评价合格的区级示范场,继续享有区级示范场资格;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场资格。
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场应积极接受镇街和农业主管部门的监测或抽查,并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