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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A/2022-0380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1-21
发文机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烟牟政办发〔2022〕1号 统一登记号:
公文种类: 通知 关键词: 经营 资本 烟台市 国有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牟政办发〔2022〕1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牟平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牟平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烟政发〔2019〕9号)、《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烟发〔2020〕8号)、《烟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21〕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 (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事项。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级部门、单位。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区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四)批复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组织和指导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收支范围

第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国有股权(股份)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自2020年起,除微利企业外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为30%。年度净利润不足10万元的区属国有独资微利企业,经区财政局、归口管理区级预算单位审核后,可予以免缴。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其中,区属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实际分红并参照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缴比例计算上缴股利、股息收入。

第十三条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五条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发生的重大项目支出、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区属国有企业国家资本金注入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企改革发展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补助性支出;

(三)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中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第十八条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三)中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上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区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六)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组织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二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区财政局;

(四)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

(五)直接向区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区属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

(六)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区级财政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区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增加不需要区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省、市和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条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决算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二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财政局应当对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

第三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八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区财政局和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省、市、区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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