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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20042717488/2021-06789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09-30
发文机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所属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烟牟政办发〔2021〕5号 统一登记号: MPDR-2021-0020002
关键词: 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规定 有效性: 2024-09-30 有效
标题: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烟牟政办发〔2021〕5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区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78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烟政字〔2020〕4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牟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牟平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牟平区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和保护,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及上级部门要求我区落实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二)加强专利高效益转化运用;

(三)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二)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第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二)鼓励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八条 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一)鼓励企业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地区)授权资助1万元,不超过三个国家。

(二)获得烟台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元,获中国专利银奖奖励20万元,获中国专利金奖或山东省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奖励30万元。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加强专利高效益转化运用

(一)鼓励产业运营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创业载体以及企业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收储、运营和转化,通过收储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有效发明专利且长期运营达到50件的,按每件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通过贯标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

(三)企业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利导航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专利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三次,单笔贴息不超过5万元,省市区三级的贴息之和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一条 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对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的,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20%的资助,每个案件维权资助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购买质押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执行保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侵犯知识产权责任保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和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给予50%保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专利已享受上级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的,各级补助总额累加不超过保费金额。

第五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对入驻牟平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机构从业人数、规模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连续3年的房租补助,前2年补贴100%,后1年补贴50%。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驻牟专利代理机构,为牟平区内企事业单位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零突破,每突破一个给予服务机构1000元奖励。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驻牟专利代理机构,为牟平区内企事业单位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10件以上,每件奖励500元;代理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加大对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认定,对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在资助年度内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单位1000元和个人2000元奖励。

第六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

(二)符合条件的新获奖励、批准、授权及新实施的项目,在获得或实施的当年不受理申报奖补,统一在下一年度申报奖补(具体截止时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或办事指南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特殊情况下当年无法兑现的再延期一年。

(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个人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批准、授权、资助等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材料(具体所需材料以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主申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四)申报材料由区财政局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奖励、资助、补助等条件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拟获奖励、资助、补助等组织及个人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资助、补助等。

(六)拟获奖励、资助、补助等公示期间,据以拟获奖励、资助、补助等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文件被撤销、暂停、失效的不给予奖励、资助、补助等。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对申报项目资料和项目实施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负责。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要求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有挪用、截留情况,经核实后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全额追回已资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的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内容与牟平区以往有关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措施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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