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和《烟台市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53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什么是“证照分离”改革?
“证照”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证照分离”中的“照”指市场主体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证”指行政许可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审批文件。“证照分离”就是针对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将“证”与“照”分离开来,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怎样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根据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联系方式
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人:都洁
联系电话:0535-339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