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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市牟平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 09- 09 11: 08 访问次数:

关于对《牟平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牟平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起草的《牟平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535-4227716;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uyoufan3518@yt.shandong.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

 

附件:《牟平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烟台市牟平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2020年9月9日 


 

附件:

牟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牟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保护自然景观和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牟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森林资源按现有山林权属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面积、界限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须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在本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参与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牟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属于自然生态系统类中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天然赤松林及其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和高陵水库源头、外夹河源头水源涵养林。

    自然保护区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及与其直接有关的设施,包括山林、土地、草地、矿藏、沙石、水域、动物、植物、自然历史遗迹,以及动物的巢穴和驯养设施、植物养殖设施、界标、界桩、标识等,均在保护之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经批准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动物、植物等活动。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界标、界桩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设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烟台市牟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中心),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内设管理站(点),管理站(点)的设置按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在保护区内国有林地设立中心管理站,其名称为:烟台市牟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中心管理站,由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中心管理站主要负责玉泉寺国有林场范围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区内各镇在保护区内设立的管理点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其名称为:烟台市牟平区**镇㟙山省级保护区管理点,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其业务指导工作,各镇管理点具体负责辖区内保护区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林业、环保、国土、旅游、交通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长期建设发展规划,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研究制订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组织对区内自然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监测资源变化情况,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进行科学考察。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组织自然保护区内的参观、科普、生态旅游等活动。

(六)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其他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与保护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参与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止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活动。

第三章  保护及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有审批权限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不得修建任何破坏资源、影响景观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的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现有的建筑物及其设施维持现状不得随意改变。

保护区管理中心要按规定建立野生动物救助站,救助保护区内被困、受伤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救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自然保护区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境外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限标志。

 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火灾。禁止携带火种进入自然保护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野炊、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方案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二)旅游项目应当根据容纳旅客的能力和接待条件,制订自然保护区旅游年度接待计划和方案,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三)自然保护区内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科学规划,旅游点和旅游路线设计,必须符合《烟台市牟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旅游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谐一致;

    (五)保护区以外单位(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投资建设旅游项目或者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合兴办的旅游项目,收益在一定年限内按比例分成,旅游设施及产权在经营期内的权属关系不变;    

(六)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所得旅游收入应当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七)旅游区应当设置防火、防盗和卫生、环保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符合条件的设施,要通过科学考察、论证,做出全面规划,并制定出可行性方案。方案经有审批权限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中心组织或监督实施,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提出一定比例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第二十条  不得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须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修筑公路、架设线路必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报有审批权限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中心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保护区毗邻的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护区的护林防火工作,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国有林场护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保护区管理中心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有关单位进行扑救。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点)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检查哨卡,负责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护自然资源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哨卡的设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携带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保护区管理中心检疫员负责对运入保护区和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停产;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进行达标治理。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管理和发展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途径和动、植物资源自然演变规律,成绩显著的;

(三)主动参加自然保护工作,对破坏保护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劝诫、揭发和控告,同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做斗争的;

(四)其他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

(五)专职自然保护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完成自然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参观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摄影和登山等活动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野炊、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等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设置机构或修建建筑等设施的;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建筑和设施的;

    (五)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珍贵树木或擅自移动、破坏界标、界桩的;

    (六)盗窃或者非法捕杀、买卖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

    (七)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

    (八)实施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0 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牟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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