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120042718014/2020-14480 成文日期: 2020-08-07
发布机构: 牟平区卫健局 组配分类: 专项应急预案
烟台市牟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8-07 15:34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牟平区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作事件信息报送和为突发分级处置的依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境内镇(街)、社区、村庄等发生的,或超出事发镇、街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牟平区境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以上突发工业事件的应对上级预案启动后,区政府在上级部门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街、社区、村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7)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级党政领导及机构负责辖区、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辖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六)应急预案体系

牟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牟平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烟台市政府备案。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4)突发事件镇(街)应急预案。各镇(街)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街)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突发事件单位应急预案。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牟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是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对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全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是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承担区级应急管理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4)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5)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区专项应急预案。

(6)负责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7)组织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3)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镇(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镇(街)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作为基层行政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按照《牟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各镇(街)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明确承担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五)专家组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跟踪国内外灾害最新发展趋势,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舆情研判、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突发事件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参与修订、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防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

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各类风险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应急办会同各镇(街)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二)预警级别

依据预测分析结果和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三)预警信息的发布

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单位、人员等;预警区域内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要充分利用各类传媒平台,对老、幼、病、孕、残等特殊人群,人员密集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四)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机关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预警区域内的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四、 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街)或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烟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2)报告时限和程序: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当地镇街政府、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30分钟以内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政府报告,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口头报告简要情况,然后补报书面材料,逐级书面上报到区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处理权限在1小时内上报到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信息报告以书面报告为准,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随时跟踪、关注事态的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方面情况。涉密信息要严格按保密规定报送。

(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除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外事办公司报告以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烟台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由烟台市外事办公室上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

(二)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具体可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区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当需要烟台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区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向烟台市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请求启动上级相关预案及上级支援时,牟平区各级政府及部门针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不得停止。

(四)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相关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街)、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区应急办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烟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烟台市应急局)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对事发地镇(街)政府(管委)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要求,并责成区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做好迎接上级领导到场指挥的工作协调与准备;

(2)属于较大突发事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进行指挥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专家组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向烟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烟台市应急局)报告,按照烟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烟台市应急局)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区应急局)对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4)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属驻牟平区各单位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6)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7)及时、准确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镇(街)政府(管委)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需要区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启动上级应急预案的,按上一级总体应急预案执行,由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牟平区现场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五)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区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医疗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区民政、公安、住建、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区政府组织动员。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财政、工信、发改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区通信管理、信息产业、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便携式气象观测站,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区政府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统战部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区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网络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各镇(街)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各镇(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六)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镇(街)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区政府或批准预案启动的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相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1)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必要时申请烟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支持。

(二)社会救助

区、镇(街)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调查与评估

(1)调查。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镇(街)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的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预后处理措施。

(2)总结。事发地镇(街)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及意见,于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或区有关部门(单位)。

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牟平区政府报告。

(四)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烟台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由烟台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区应急委办公室或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六、应急保障

区、镇(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

区、镇(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救援队伍包括:

依托区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由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

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

由各级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二)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镇(街)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三)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海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配备有市、区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人员和交通工具优先放行。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

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权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武警部队、预备役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七)通信保障

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应急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

(八)安全保障

区、镇(街)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区、镇(街)、社区、村庄等人口密度,划定或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区、镇(街)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十)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十一)法制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与检查

区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牟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镇(街)、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镇(街)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和培训

区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考核,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培训达标上岗制度。深入开展应急知识“六进”(进机关、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突发事件预防处置、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二)预案演练

区应急委办公室协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演习。各镇(街)及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预案演练应从实战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政府(管委)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镇(街)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区政府应急委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单位)。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