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对《关于牟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细则》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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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办法》(烟建住房〔2019〕23号)颁布后,我区住房保障政策中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同时对申请条件作出了调整,为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流程,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请对本《细则》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建议,直接留言或联系我局.联系人:黄锋,电话4324023,邮箱mpqzfbz@163.com,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23日。 关于牟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牟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牟平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的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根据《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8〕18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办法》(烟建住房〔2019〕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住建局负责“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的统一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申请人收入状况核查工作。区发改、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本区“新市民”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组织实施和发放。 第三条 “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根据年度住房保障任务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牟平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牟平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3.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5.在牟平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第五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牟平区居住证; 2.在牟平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4.在牟平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本细则所称“自有产权房屋”包括:牟平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取得宅基地及在宅基地上拥有的房屋;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份额。本细则所称“人均年收入”按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计算。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牟平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 第七条 “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与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本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或承租公租房、房改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外地户籍且已在户籍地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在本市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第八条 “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集中向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受理方式、截止时限以及相关政策标准。 (二)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对于提供材料真实性做出的承诺书; 2.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和用人单位汇总表; 3.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索引页及个人页)、居住证及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牟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声明。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发票等); 6.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对于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 8.用人单位就相关申请信息真实性出具的书面担保。 另外,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提供大中专院校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夫妻双方在不同用人单位就业,不能重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三)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单位内予以公示。初审结束后将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及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用人单位证照扫描件。 (四)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通过与公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信息核查,进行资格审批认定。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退回用人单位并告知其原因。用人单位核实后可重新上报。 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打印《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 (五)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到区民政局或其指定的受理单位办理收入认定。经认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将收入认定结果转区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为申请人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六)对申请材料齐全,经认定为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及申请人携有效证明到区住房保障中心领取资格证,并签订三方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金额、发放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协助管理义务。 第九条 申领补贴。 (一)用人单位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住房租赁补贴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5.提供指定银行的银行账号。 (二)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对申请材料,所有资料提供齐全并通过审核后,方可发放租赁补贴。每户保障对象所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数额。补贴标准最高为每户每月240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累计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新市民”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自协议签订次月起每季度末发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就业、收入变动等方面情况,及时更新所申报的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复核保障家庭变动状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终止租赁补贴保障待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保障家庭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应当按规定履行诚信申报和资格复核义务,其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否则取消其租赁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居住证未按规定期限签注或已注销的; (二)已不在牟平区依法注册的单位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三)住房或者收入状况已不再符合条件的; (四)达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最长期限的; (五)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第十二条 “新市民”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其就业关系在牟平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流动的,可由新的用人单位提交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登记,重新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补贴发放期限合并计算。未进行变更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新市民”达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最长期限后,如符合城市户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变更保障类别,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享受租赁补贴的“新市民”,应当及时掌握其就业、收入变动等方面情况,如实更新所申报的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动态管理。对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虚报冒领租赁补贴或不如实申报有关变动情况的,责令其追回租赁补贴,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烟台)等诚信体系平台。对申请人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用人单位代为追缴已发放的补贴,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情况,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和依法处理。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 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明细表
注:所有申请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