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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对《烟台市牟平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8- 12- 11 09: 27 访问次数:

 现就关于《烟台市牟平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11月12日前通过OA系统进行反馈。

关于烟台市牟平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和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鲁办发〔2018〕2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烟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烟台重要讲话精神,以乡村振兴为导向,紧紧围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脱贫攻坚,改革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创新涉农资金分配机制,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步伐,全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由区委农村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按照“统一集中、统一决策、统一分配、统一考核”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分解任务,牵头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搞好项目建设实施和绩效评价,以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工作推进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

(二)坚持规划引领。紧紧围绕《烟台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牟平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实现每年“规划一片、建设一片、建成一片”。

(三)坚持上下联动。完善区级层面政策设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上下联动推动统筹整合。强化区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开展统筹整合工作。把上级切块下达的涉农资金与县本级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实现中央、省、市、区涉农资金“四级”联动。

(四)坚持统筹协调。通过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促进上级管理监督和区级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推进合理划分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三、统筹整合的范围和思路

(一)纳入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范围。主要包括上级切块分

配到区级的涉农资金,以及区级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乡村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已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不纳入整合范围。中央涉农资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补贴类资金,中央约束性任务资金和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统筹整合思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创新涉农资金管理机制,将涉农资金全部纳入乡村振兴“资金池”,设立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根据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乡村振兴有规划、任务分解有程序、统筹整合有方案”的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进一步推进我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脱贫攻坚。2020年前,区级每年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不得少于上年。

四、统筹整合管理程序

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总体布局、

年度目标和总体要求,按照“职能部门报需求、领导小组绩效评价定任务、职能部门定标准、财政部门预算评审下资金”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编制乡村振兴规划。紧紧围绕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烟台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以及区委、区政府乡村振兴总体布局和年度目标要求,科学编制《牟平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和年度计划,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现规划一片、建成一片、见效一片。

(二)职能部门(镇街)报需求。每年10月底前,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通知要求,根据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向领导小组提报重大工程(项目)和资金需求,并同步提报绩效目标。

(三)领导小组绩效评价定任务。每年11月底前,领导小组对职能部门(镇街)提报的工程(项目)统一组织绩效目标评价,确定重点项目(领域)任务及具体项目,明确支持重点、任务目标和责任部门。

(四)职能部门制定标准。每年12月底前,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项目(领域)任务,按照上级工作要求、行业技术标准等,研究确定本部门任务建设标准并及时发布,加强业务指导。

(五)财政部门预算评审资金。每年12月底前,区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职能部门发布的建设标准,在预算评审的基础上,提出统筹整合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根据领导小组批复落实预算。

(六)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重大任务和和重大工程(项目)及统筹整合资金安排情况,组织编制全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于次年1月底前报区委区政府备案。每年6月底前,对整合方案进行一次适应性调整,并按程序报备。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省涉农项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从切块资金中安排解决。统筹整合方案应至少包括: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布局和年度计划,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渠道和额度,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区域和投资构成,预期实现的总体目标和综合绩效等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事关全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区委、区政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职能部门、镇(街区)党(工)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密切协作,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和我区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领导小组担负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责任,要增强处理轻重缓急、统筹协调和责任担当能力,科学配置、安排资金,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社会诚信建设有关规定,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职能部门、镇(街区)党(工)委、政府要把领导小组确定的乡村振兴任务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整合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振兴任务的全面审计监督。确保统筹整合工作取得实际性突破。

(三)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统一安排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及使用管理成效、乡村振兴任务建设完成情况及群众满意度,并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因项目完成不力导致资金闲置沉淀的一律收回调整使用。

(四)严格监督问责。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审计监督力度,不得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用于非农领域,也不得因统筹整合减少本级应安排的资金投入,对挤占、挪用、骗取、冒领涉农资金的严肃处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本实施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牟平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

牟平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烟办发〔2018〕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是指从上级切块下达涉农资金和区级财政涉农资金中统筹整合安排的,用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任务和工程(项目)等方面的资金,属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设立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范筹。

第三条 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分解任务清单,牵头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牵头搞好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财政资金,配合搞好绩效评价。职能部门负责提报重大工程项目和资金需求,制定建设标准,研究提报绩效目标,组织搞好项目实施和验收。镇街党委政府根据分工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项目下达。每年区人代会结束后10日内,领导小组将审议通过的乡村振兴年度实施方案及时分解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各部门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重点项目在领导小组下达任务30日内,职能部门(镇街)要及时启动项目实施程序,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职能部门(镇街)和项目实施主体既要明确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自验,职能部门(镇街)初验,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七条 项目管护。职能部门(镇街)应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机制,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明晰产权归属,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健康持续运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八条 每年人代会预算草案通过后,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支出方向,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按“类”“款”“项”进行分解,上传财政预算管理系统,将资金指标分解到职能部门或镇街。  

第九条 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任务(项目)管理。各级已给予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安排。项目建设所需前期工作经费,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编列预算。

第十条 因地制宜搞好项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金折股量化、担保补助、风险补偿、设立基金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搞好一般性工程建设。凡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工作任务,要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镇街)提交拨款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社会诚信建设有关规定,要健全完善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分配挂钩,对因项目组织实施不力或资金整合不力导致资金沉淀闲置的一律收回调整使用,对挤占、挪用、骗取、冒领涉农资金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突破现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调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对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过程中,消极应付,影响资金整合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区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不按要求进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在涉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终止该项目。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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