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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常家庄村民委员会不服姜格庄派出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8- 10- 24 15: 26 访问次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牟政复决字[2018]10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常家庄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姜格庄派出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郑和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平所长。

第三人:徐波,男,19639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常家庄村

第三人:徐元善,男,19541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常家庄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626日作出的烟牟公(姜)行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716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烟牟公(姜)行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2.对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常家庄村徐波、徐元善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以破坏选举罪予以立案。

申请人称:2018299时许,徐元善(支部委员)伙同徐波(支部书记)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常家庄村依法进行的村民代表选举中,将选票抢走,使选工作无法进行,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有视频录像和政府工作人员为证。抢票行为导致我们村至今没有村民代表,村里的正常工作都无法进行。

申请人反对给予徐元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反对给予徐波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徐波、徐元善作为党员和村干部,在选举现场,不听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村主任的劝阻,知法犯法,肆意破坏选举工作,当众将选票抢走,在群众中造成极环的影响,这种目无法纪的恶劣行为如果不能从严处罚,前有车后有辙!村里的任何人都可以将选票抢走,200元的罚款谁都交的起,以后的选工作将无法进行。原行政处罚不当,被申请人应该依法以破坏选举罪予以立案处理。村民不服,为此我代表全体村民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复议徐波、徐元善破坏选举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徐波、徐元善破坏选举秩序一案,由常家庄村委委员徐元伟于201829日报案至我所,我所接报后依法受理此案并进行调查。经查,2018299时许,徐元善与徐波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常家庄村依法进行的村民代表选举中,将选票拿走,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破坏现场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其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报案人徐元伟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及违法行为人徐波、徐元善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查处符合法定程序

201829日,我所受理此案,并依法履行传唤询问徐波、徐元善,处罚前告知、宣告并留置送达处罚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对违法人拒绝签字的文书,民警均在文书予以签注,因案情复杂,经所集体讨论,依法延长了本案的办案期限,程序合法。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201829日上午,街道包村干部依法组织村民开展村民代表选举,徐波、徐元善将选票拿走,导致选举无法进行。鉴于违法行为人干扰破坏村民代表层级选举,未造成严重后果,我所在综合考量违法人的违法情节、损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适用情节较轻,对违法人徐元善行政罚款200元、徐波行政罚款1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徐波、徐元善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烟牟公(姜)行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1829日,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常家庄村村民代表选举过程中发生纠纷,徐元伟(报案人)向被申请人报案。同日,被申请人受理此案,传唤第三人徐波、徐元善并制作询问笔录。

201836,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决定。

2018310日,被申请人传唤第三人徐元善并制作询问笔录。

2018411,被申请人传唤第三人徐元善并制作询问笔录。

2018624日,被申请人开展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

2018625,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徐波、徐元善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制作笔录。

2018627,被申请人作出的烟牟公(姜)行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第三人和报案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烟公牟(姜)受案字[2018]42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受案回执(复印件)、烟公牟(姜)行传字[2018]10001号传唤证(复印件)、烟公牟(姜)行传字[2018]10002号传唤证(复印件)、第三人徐波和徐元善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报案人徐元伟的询问笔录(复印件)、烟公牟(姜)延期审[2018]16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复印件)、烟公牟(姜)延期审[2018]17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复印件)、烟公牟(姜)行传字[2018]10007号传唤证(复印件)、烟公牟(姜)行传字[2018]10029号传唤证(复印件)、第三人徐元善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表(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烟公牟(姜)行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烟牟公(姜)送字第[2018]82号送达回执(复印件)、烟牟公(姜)送字第[2018]83号送达回执(复印件)、烟牟公(姜)送字第[2018]84号送达回执(复印件)、现场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

第三人徐波、徐元善的行为干扰破坏村民代表层级选举被申请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履行传唤、询问、处罚前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文书按规定进行注明,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适用情节较轻,对徐元善罚款200元、徐波罚款1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姜格庄派出所作出的烟牟公(姜)行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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