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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川不服林业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8- 10- 24 15: 25 访问次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烟牟政复不字[2018]11

 

申请人:孙川,男,19687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王从曲村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林业局,地址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欲晓局长

本机关于20187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牟林罚书字[2018]07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既不是《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牟林罚书字[2018]07中的行政相对人,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有其他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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