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烟牟政复不字[2018]11号 申请人:孙川,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王从曲村。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林业局,地址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欲晓,局长。 本机关于2018年7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牟林罚书字[2018]第07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既不是《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牟林罚书字[2018]第07号)中的行政相对人,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有其他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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