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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昊不服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举报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8- 10- 24 15: 18 访问次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烟牟政复驳字[2018]7

 

申请人:赵,男,19945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坊三河燕郊星河185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新宇,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523日收到经补正的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所投诉举报一案进行立案查处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2018412日,申请认为牟平区宸宇商行销售行为涉嫌欺诈,以虚假广告、假宣传等形式诱导广大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18416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2018417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经执法人员协调,已于412日商家同意退款415日已全额退款。

中请人在投诉时已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附加上,退货退款在网络平台的支持下已退款,但并不代表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得以改正涉案产品销量极高事态恶劣,申请人并不认为被申请人仅仅退货退款便可逍遥法外,若只这样违法本未免过低。查处商家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法定授权的执法监督机关,却故意包庇,使企业不正当、不诚信经营等违法行为日趋严重。

此外,被申请人并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者投诉办法》(工商总局62号)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的规定,对于牟平区宸宇商行存在的涉嫌虚广告、欺诈行为故意不全面调查处理,慢作为,不作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84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牟平区宸宇商行销售行为涉嫌欺诈,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形式诱导广大消费者。

答复人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被举报单位的确在2018410日在淘宝网上销售给申请人臻命源倍洷灵脂肽复合片一盒。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于当日下午1600告知申请人,商家同意退款。4158:00商家已全额退款给申请人。在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并未发现其经营场所有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产品存在,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2018418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投诉,称与当事人宸宇商行未协商成功,且退款仅为系统退款,并未对本人道歉,退回运费也由其本人承担。

经调查,当事人宸宇商行在412日收到申请人的退货申请后,立即同意退货,17日当事人收到申请人所退回的产品后予以确认,此流程系淘宝网退货的流程,需经宸宇商行同意并确认才能退款。因此并非像申请人所说的仅为系统退款,而是当事人宸宇商行主动给申请人退款。至于申请人所说的退货运费,因申请人购买时已经购买了运费险,退货后会自动返还给申请人,并非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综合以上调查事实,鉴于被申请人在该投诉后立即进行了改正,且为申请人办理了退货退款,中止了交易行为,并未实质上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取了改款被投诉商品臻命源倍洷灵脂肽复合片的交易记录,显示该款商品交易数量为0,且已下架,即宸宇商行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该涉案产品并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非如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所称销量极高,事态恶劣,而且除复议申请人外,宸宇商行并再无与他人进行类似交易,加之我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也未见被申请人有其他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不存在违法行政和不作为问题,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84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宸宇商行涉嫌虚假宣传,诉求内容:退还货款、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同日受理该投诉。

2018413日,被申请人前往牟平区宸宇商行进行实地的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2018414日,被申请人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018417,被申请人通过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于当日下午1600告知申请人,商家同意退款。4158:00商家已全额退款给申请人

2018418,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投诉如下:与宸宇商行未协商成功,且退款仅为系统退款宸宇商行并未对申请人人道歉,退回运费也由其本人承担;请求被申请人对宸宇商行在网页上的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者投诉办法》(工商总局62号)第十三条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反馈:经调查,申请人所投诉的牟平区宸宇商行确于2018410日在淘宝网上销售给申请人涉嫌虚宣传之臻命源倍洷灵脂肽复合片的产品一宗。鉴于宸宇商行在收到该投诉后立即进行了改正,且为申请人办理了退货退款,中止了交易行为,并再无与他人进行类似交易,加之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也未见有其他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宸宇商行免予行政处罚。对于宸宇商行与申请人的不当交易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其于2018524824向申请人电话道,申请人所称其支付的退货运费,因宸宇商行在与申请人交易时已为申请人购买了运费保险,已由保险公司支付至申请人帐户。

20185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台牟平听告字[2018]29号)。

20185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牟市监处字[2018]29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投诉单(复印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复印件)、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臻命源倍洷灵脂肽复合片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复印件)、《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台牟平听告字[2018]29号)复印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牟市监处字[2018]29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在法定时限内由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等法定步骤,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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