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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单位、个人到档案馆查阅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在阅览室等候查阅。
※ 查阅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的会议记录及尚未公开的机密档案,需报请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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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人员如需复制、摘抄档案时,需事先征得档案管理人员的同意,由档案馆复印和使用档案馆专用摘录纸摘抄。复印、摘抄的重要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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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本单位的重要档案(会议记录、重要案件等),需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查阅外单位的内部文件需经档案馆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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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已开放档案,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在管理人员指导下,自行检索,再由管理人员具体提供档案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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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双休日,节假日外,办公时间均可到区档案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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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除接待日常来馆查档者外,还可通过信函、电话查档、并开办电话咨询业务。